问
昌吉市居民郑先生咨询:他原本是昌吉市滨湖乡滨湖村村民,于1977年招工进城,变更为昌吉市城市户口,如今父母已经过世,是否可以继承父母的宅基地?
答
昌吉回族自治州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答复: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本村集体成员、非本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并在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与郑先生沟通后,已进行政策解释,根据政策法规,郑先生可以继承父母农村宅基地上的农房。郑先生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昌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
来源:新广行风热线
博尔塔拉融媒体中心出品
监审:张平 编审:欧登 编辑:巴依尔 责编:巴依尔
郑先生178号宅基地昌吉市滨湖乡发布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