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刑事诉讼法》修改已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今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多次就《刑事诉讼法》新一轮修改调研听取意见,对于是否设立“涉外专章”问题,学界和业界也有诸多讨论。
9月4日,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刑诉法修改设立涉外专章问题圆桌讨论会”上,多位与会人员表示,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涉外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仍较为零散,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法中应对涉外诉讼程序单独设编或设章,完善刑事司法协助等方面规定,以解决涉外刑事司法中的诸多问题。
学者:刑诉法修改中将涉外程序单独设编或设章
《刑事诉讼法》被誉为“小宪法”,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法承担着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两大功能。
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院名誉院长樊崇义看来,在刑诉法修改中完善涉外程序有着“非常特殊的意义”。
他表示,党的二十大提到中华民族要实现现代化,而司法也要实现现代化,如何用司法现代化的标准、理念、认识来看待涉外程序,是此次刑诉法修改中非常特殊的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也明确,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并从工作机制、实施体系等多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樊崇义关注到,在涉外程序方面,《刑事诉讼法》几乎是空白,仅有两条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仅在总则中的第17条与第18条规定了涉外程序。其中第17条规定平等适用原则,即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适用于本法的规定,第18条则为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原则性规定。
“长期以来,从刑诉法的立法到历次修改,经常适用的是‘宜粗不宜细’原则,越简单越好,这与精密司法和现代化的司法以及程序正义的原理是相矛盾的。”
樊崇义强调,此次刑诉法修改要用现代化的标准和理念看待涉外诉讼程序。
樊崇义称,按照现代化的标准来看,大陆法系的国家普遍将涉外程序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因此,无论从国际标准还是我国发展形势来看,都需要加强涉外程序,应在刑诉法修改中突破体例,将涉外程序单独设编,或是单独设章。
“随着全球化深入发展,跨国犯罪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断增加。国际社会对跨境反腐败、反恐、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合作需求愈发强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馨仝也关注到,当前跨国司法协作面临实际困难,例如证据交换、嫌疑人引渡、司法主权冲突等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在《刑事诉讼法》修法中设立“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专章”有其必要性。
王馨仝称,当前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并签署了多个国际司法合作相关条约。然而,在国内立法中,尤其是《刑事诉讼法》中,涉外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仍较为零散,难以全面应对实际需求。
王馨仝认为,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缺乏系统性规范,诉讼当事人在涉外案件中也缺乏相应保障,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设立“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专章”,把散见于刑诉法解释中涉外刑事案件管辖权、权利义务保护、刑事司法协助等内容纳入立法,或是解决涉外司法中诸多问题的路径之一。
涉外刑事犯罪的形势严峻,需完善刑事司法协助程序
谈及如何完善涉外程序,樊崇义认为,首先要在修法中规定进行涉外诉讼的基本原则,一是要明确规定主权原则;二是明确刑事诉讼的国际条约原则,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相关义务需要认真对待并且落实;三是明确诉讼权利的保护原则;四是明确律师辩护权的相关规定。
樊崇义还提到,对于涉外程序中律师何时能参加诉讼,对外国人的强制措施如何实行都要有详细规定。此外,对于在国外的当事人诉讼期限如何延长,证据的收集、保管,通过司法协助的证据效力等问题都要进一步明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张晓鸣认为,当前涉外刑事犯罪的形势异常严峻,也为丰富和完善刑事法律提出新的要求。
张晓鸣关注到,虽然我国已有引渡法等法律,但关于主动适用国际条约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的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因此应通过刑事司法协助程序完善,提升办案机关提高和主动适用国际条约来开展司法协作的意识和能力。
他还提醒,“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专章”应注意与宪法的原则和宗旨相衔接,也要与已经生效的双多边国际公约相衔接,此外还要与刑法等刑事类的法律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