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财智先锋
2024-12-14 22: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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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基本的民生问题。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对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中,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以及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瑕疵认定、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知假买假”索赔等问题均作出规定。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说,《解释》充分保护消费者维权行为,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和监督作用,让“舌尖上的安全”更有保障。同时,依法惩治违法索赔,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规制知假买假

对于“知假买假”——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并维权索赔的行为,最高法曾在2023年11月通过发布4则典型案例,明确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裁判规则。

“《解释》从4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规范了‘知假买假’的规则。”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谢勇说。《解释》坚持以生活消费作为适用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条件,规定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对购买者“知假买假”承担举证责任、连续购买索赔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规则、连续购买后反复索赔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规则。

对于群众对不合格食品药品再次流入市场的担心,陈宜芳说,《解释》充分吸收群众来信意见,规定依法应当对食品药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消除群众对不合格食品药品再次流入市场的担心。

互联网经济发展催生了新的业态,代购就是这种新业态的代表之一。代购人责任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关于代购人责任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为,代购人与消费者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作为被代理人的消费者承担,而且所购买食品药品的种类、数量都由消费者决定,因此,代购人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为,代购人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经营者责任。代购人如果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解释》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对不同性质的代购行为规定了不同责任。”陈宜芳说。群众之间偶发、互助性质的代购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此类代购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代购人不应当承担本应由经营者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以代购为业的代购人属于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代购为业的代购人如果明知消费者委托购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陈宜芳说。

统一裁判规则

标签、说明书问题是食品安全纠纷中常见的争议问题。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对产品信息标注的瑕疵、应标未标、故意错标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如何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解释》对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应标未标、故意错标和重大错标均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

“关于故意错标的规定主要针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介绍说,在食品标签、说明书上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的内容,主观过错大,应予追责。

“在食品标签、说明书上故意错标的内容通常都是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或者维权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例如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目的是误导消费者。因此,只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的内容,就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吴景丽说。

《解释》规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作实质性判断,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解释》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吴景丽说,如果购买者在购买食品时明知存在瑕疵,则不构成误导;如果购买者不明知,则以瑕疵是否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作为判断标准。

“有的食品标签、说明书虽然标示‘未添加’盐等成分,但食材本身含有该成分。”吴景丽说,起草过程中,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示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情形是否属于标签、说明书瑕疵的问题,存在不同认识。《解释》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表现形式也作出规定。

“我们认为,盐等成分的含量对身体健康尤其是特定人群身体健康有重要影响,不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具体含量,仅标示‘未添加’,会让消费者误认为食品不含有该成分。因此,这种情形一般不宜认定为标签、说明书瑕疵。”吴景丽说。

惩治违法索赔

现实生活中,个别购买者为牟取非法利益,有的夹带过期食品进商店,购买后向经营者索赔;有的相互串通,一人私藏过期食品,另一人购买后向经营者索赔;有的篡改食品药品生产日期,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索赔。

这类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违法索赔的行为,损害生产经营者利益、扰乱生产经营秩序、耗费司法和行政资源。《解释》在打击和遏制此类违法索赔行为采取了哪些措施?吴景丽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吴景丽说,如果购买者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以投诉、起诉等方式相要挟,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索取赔偿金,涉嫌敲诈勒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对于购买者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问题,应当依据刑法等法律规定作出认定。

“对购买者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并起诉索赔的处理,《解释》通过提高违法成本遏制违法索赔行为,规定应当驳回购买者诉讼请求;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依法支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请求购买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吴景丽说。

吴景丽说,《解释》还规定,购买者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以惩治违法索赔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人民法院既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依法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吴景丽说。

《解释》自8月22日起施行。发布会上,最高法还同步发布了4件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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